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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!6月30日后高速费纸质发票不能再用于抵税

更新时间:2018-07-06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413

 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今日在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,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90)规定,2018630日后,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用于抵扣,用户如需抵扣税款,需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。

  为方便了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,有效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,真正实现了

“让百姓少跑腿、数据多跑路”,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1811正式上线。

  吴春耕表示,运行半年多来,系统运行良好,运营服务也在不断提升。截至到62424,发票服务平台累计注册用户达到了167万、绑卡是350万张,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约是5839万张,其中征税的发票是5097万张,可抵扣税额达到3亿。

  吴春耕称,在不断完善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的同时,交通运输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既定工作计划,稳步推进经营性一、二级收费公路车道系统改造,实现非现金支付卡及用户卡刷卡功能。目前,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,正在开展联调联试,71日后,刷卡通行经营性一、二级收费公路的车辆,可在发票服务平台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,并按照财税政策有关规定实现税款抵扣。

  下一步,交通运输部将与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协同配合,持续优化服务,进一步提升发票开具便利性,不断提高公路出行服务质量,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,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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